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宽甸满族自治县行政服务中心项目联合审批工作程序的通知
(宽政发[2005]3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灌水特区管委会,县直各局、办: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县软环境建设,改善投资环境,现将县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宽甸满族自治县行政服务中心项目联合审批工作程序》印发给你们,望能认真学习掌握,更好地为投资者服务,推动全县经济发展。
二OO五年六月九日
宽甸满族自治县行政服务中心项目联合审批工作程序
为进一步规范投资项目行政审批程序,减化审批环节,提高工作效率,按照县委、县政府的要求,特制定投资项目联合审批工作程序。
一、联合审批工作范围
凡涉及在我县新建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外商投资项目和个体工商户、企业登记等需两个以上部门审批的项目,均列为联合审批的范围。
(一)项目受理
项目申报人到行政服务中心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中心业务科收件后及时将申报材料转至相关部门窗口预审。经过预审,初步确定该项目是否受理,给予明确答复。如申报材料不全,由相关部门窗口工作人员协助补齐所需材料。
(二)联合踏勘
1、不需要现场踏勘的项目,核发的有关证件,部门窗口要在承诺时限内办结。
2、需要进行现场踏勘的,由中心牵头,统一组织各部门领导及专业技术人员、执法人员等共同进行现场踏勘。中心要将踏勘部门、踏勘时间等有关事宜迅速通知相关部门。相关部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确定参加踏勘人员,并通知相关人员准时参加现场踏勘。重大特殊项目(投资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由分管县长亲自主持现场踏勘;一般项目由中心负责人主持。如因工作需要,个别部门需先期介入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必须与行政服务中心通报情况。无特殊原因,各相关部门不得各自进行现场踏勘。
(三)会议联审
参加联审会议的人员必须是部门的首席代表和业务科室负责人。联审会议主要议程: 1、部门签署现场踏勘终审意见。项目符合审批条件,部门首席代表签署同意意见;项目需要调整,部门首席代表提出调整意见,并将调整意见通知项目申报人,申报人做出调整后可重新申报;项目不符合国家政策法规及宽甸发展总体规划,首席代表要签署明确意见,由中心出具退回件通知书,及时通知项目申报单位。联合审批要严格执行招投标、拍卖制度。2、承诺项目审批的办结时限。3、测算本部门应该收取的各种费用(行政事业性收费、劳务性收费)。各种费用均按照规定收费标准的下线收取,坚决杜绝弹性收费。4、投资者签署遵守法律、法规承诺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