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学生发展评价。评价学生要以《教育部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和《
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为指导,以课程标准为基本依据,明确评价的目的、内容,采用开放、多元、多样的评价方式,对学生的学习态度、兴趣、习惯、方法、知识与技能、实践能力、创新精神和解决问题能力发展状况等方面进行检测和评价。要淡化评价的甄别、选拔功能,发挥评价的激励、反馈、调整和改进功能。应重视过程性评价,可通过观察、访谈、问卷、课堂即时评价、特长展示、作业批阅、实践操作、社会调查、成长记录等形式考查和评价学生,使评价成为促进学生发展的过程。
考试是评价的主要方式之一,应与其他评价方式相结合;要根据考试的目的、性质、内容和对象,选择相应的考试方法;要充分利用考试促进每个学生的进步。学期末的考试科目为语文和数学;英语学科三、四年级的期末或学年评价基本不采用书面测试方式,应通过观察交流等方式进行评价,五、六年级的期末或学年考试可采用口笔试结合的方式。考试内容要以课程标准为依据,考试形式要多样化,如笔试、口试、实践操作等。依据教学需要由教师自主安排阶段性测验,测验次数要合理控制。各中心小学(学区)、县(市、区)教师进修校、设区市的教研机构要加强考试命题的研究与指导,建立必要的审题制度以监控试卷质量。其他学科通过平时考查评定成绩。
学校要积极探索、建立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评价体系,建立每个学生的成长记录,收集能够反映学生品德发展、学业进步、成长过程等资料,记录情况要典型、客观、真实,体现诚信和各方参与验证的原则。坚持评价主体多元化、评价内容方法多样化、评价过程动态化,帮助学生认识自我、建立自信、发展个性、发挥潜能,促进全体学生在原有水平上都能得到发展。每学期、学年结束时学校要对每个学生进行阶段性的评价。评价内容应包括各学科的学业状况和教师的评语。评语应在教师对搜集到的学生资料进行分析,并与同学、家长交流、沟通的基础上产生。评语应恰当运用描述性、鼓励性评语来反映学生学习情况,客观描述学生的进步、潜能及不足。对学生学习成绩评定应采用等级制,不得将学生成绩排队、公布。
12、教师发展评价。学校对教师教育教学工作的评价要遵循科学性、客观性、激励性、导向性的原则,建立以教师自评为主,校长、教师、学生、家长共同参与的评价制度,让教师能从多渠道获得信息,以利于反思、调整、改进工作方法,加快专业发展。学校要把教师的职业道德、专业发展水平、教学行为和教学效果等情况纳入教师发展评价的主要内容。
职业道德的考评。要求教师志存高远,爱岗敬业;为人师表,教书育人;严谨笃学,与时俱进;热爱教育事业,热爱学生;积极上进,乐于奉献;公正、诚恳,具有健康心态和团结合作的团队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