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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和成绩考核补充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和成绩考核补充规定的通知
(闽教职成〔2003〕25号)


各设区市教育局,省属中等职业学校:
  为了加快高中阶段教育的发展,促进普通高中与中等职业学校协调发展和沟通,根据教育部有关招生文件和我厅下发的《关于做好2003年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厅已下发的《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和成绩考核规定(试行)的通知》(闽教[2001]职成29号),特制定《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和成绩考核补充规定》。本规定适用于高中毕业生、已获取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要取得另一专业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的学生、普通高中转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的学生。此类学生录取、转学手续,省属中等职业学校由我厅职成处负责,其它中等职业学校由各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在办理有关手续时,应认真核实学生毕业证书原件及相关材料,严禁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学籍。
  本规定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厅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

  附:《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和成绩考核补充规定》

福 建 省 教 育 厅
二OO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附件
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和成绩考核补充规定

  一、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包括往届毕业生)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应主要对他们进行专业教育,学生完成规定的课程且成绩合格者,发给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
  (一)普通高中毕业生需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的,于每年春、秋两季中等职业学校“自主招生”期间,凭高中毕业证书到拟就读的学校报名,由拟就读的学校统一造册后(录取名册上除规定的栏目应认真填写外,还应注明学生原高中毕业证书号码或原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号码),并携带学生毕业证书原件以及录取所需材料到各设区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录取手续。
  (二)普通高中毕业生进入实施学分制的中等职业学校学习,其文化课(德育、体育、语文、数学、英语、计算机)成绩可以带转,直接折算成相应学分;历史、地理、生物、物理、化学科成绩,可视为相同或相关选修课程成绩,折算成相应学分予以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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