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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晋国税函〔2008〕260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工作,省局对今年5月出口退税工作检查中遇到的问题进行了分析研究,对有关问题做出了进一步明确,现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认定
  为保证出口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审核的纸质资料和《出口退税审核系统》的一致性,出口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时,应先到县(区)级国税局办理初审,由县(区)局录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录入时只进行〈认定增加〉操作),然后上报市局。市局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内进行“提交”操作,同时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一份返县(区)局,由其将相关内容录入《税收征管信息系统》。
  出口企业申请办理退(免)税认定时,一般要提供以下资料: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表。
  二、关于生产企业进行增值税纳税及免、抵税申报和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时一般情况下需要提供的资料
  生产企业进行增值税纳税及免、抵税申报时,除报送增值税纳税申报应提供的基本资料外,同时应报送由退税部门确认的上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和当月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税申报表》。
  生产企业进行免、抵、退税申报时,应提供《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附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及经征税部门审核签章的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三、关于出口企业实行“网上收汇核销”申报退税时应提供的资料
  实行“网上收汇核销”的出口企业在进行退税申报时应提供由外汇管理局签章的《出口收汇核销清单》和《出口收汇批次核销报告表》。
  四、关于生产型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申报资料的存档
  为保证生产型出口企业退税申报资料的完整性,生产型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单证不齐和当期未发生出口业务申报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及有关资料,与单证收齐的退(免)税申报资料统一由市级税务机关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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