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编报2008年普通高等教育分校分专业招生计划的通知


  六、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对口招收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生工作。在安排分校分专业招生计划时,高职院校对口招收中等职业教育应届毕业生的规模控制在学校高职招生规模的10%左右。

  七、进一步规范五年制高等职业技术教育。五年制高等职业技术教育要坚持以独立设置的职业技术学院为主要办学主体,中等职业学校不得单独举办五年制高职教育。五年制高职进入高等教育阶段的学生规模要纳入各院校招生计划。

  八、加快收缩成人高校举办普通高等教育的办学点和办学规模,成人高校要合理定位,充分发挥其在学习型社会建设中的作用,改革办学模式,大力发展多样化的继续教育和社区教育。招收参加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的考生进行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的成人高校,其基本办学条件必须达到《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的通知》(教发〔2004〕2号)中有关规定要求。招生资格实行年审制,由主管部门报教育部审定。成人高校、广播电视大学不得挂靠普通高校举办普通高等学历教育。

  九、严格实行高校招生资格、招生计划与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和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相挂钩的政策,切实维护招生计划管理的严肃性。

  十、高等学校不得借联合办学、挂靠办学的名义,设立分校、校外办学点,严禁中职学校挂靠普通高校举办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专科层次院校挂靠本科院校举办普通本科学历教育。

  十一、加强对普通高校举办预科班的管理,未经教育部批准,任何高校不得举办非少数民族预科班。普通高等学校举办的少数民族预科班招生计划须报教育部审批,并随国家确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一并下达和执行。

  十二、本科和高职(专科)专业设置和调整须按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执行。未经教育部批准或备案的专业不得安排招生。

  请有关院校于2008年3月26日前,按附件要求将分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报送省教育厅发展规划处。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