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编报2008年普通高等教育分校分专业招生计划的通知
(闽教发〔2008〕25号)
有关高校:
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编报2008年普通高等教育分校分专业招生计划的通知》(教发〔2008〕5号),现将2008年普通高等教育分校招生计划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有关高校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服从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高等教育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要求,服从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又好又快发展的需要,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适当控制招生增长幅度,相对稳定招生规模,切实提高高等教育质量,保证高等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二、请据本通知下达的计划编报分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分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的安排要坚持与高等学校办学条件、生均拨款、专业结构调整、毕业生就业等情况相挂钩,更加注重妥善处理规模、结构、质量、效益的关系,充分发挥设区市政府在统筹高职教育发展中的作用。
对办学条件紧张的学校,尤其对因办学条件不达标被确定为“红、黄牌”的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核定招生规模。
三、加大学科专业结构调整力度,推动本科院校控制专科规模。进一步推动学科专业结构调整,重点支持机械工程、汽车工程、电子通讯工程、软件工程、制药工程、光电子与微电子工程、集成电路工程等生产性服务业急需紧缺型人才专业高职招生规模;坚决调减或停止高职院校法学、文秘、人力资源管理、心理学、工商管理等社会需求不足、毕业生就业困难专业、就业率较低的专业招生规模,大力引导、鼓励高等学校找准办学定位,明确培养目标,走特色发展之路。
四、鼓励开展办学模式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鼓励加大紧缺型人才培养力度;鼓励为新农村建设培养“下得去、留得住”人才;鼓励为台资企业培养人才;鼓励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五、继续加强对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层次起点本科教育(以下简称普通专升本)的管理,严格招生计划、收费标准和选拔录取程序。普通专升本教育招生总规模纳入学校办学总规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