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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直企业实行保护性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直企业实行保护性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焦政[2000]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扩大出口,积极有效地利用外资,努力开展对外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促进我市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省政府豫政[1999]73号《关于实行外经贸工作责任制的通知》精神,市政府决定对全市外经贸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
  一、对外经济贸易责任目标
  2000年全市外贸出口目标6100万美元,实际利用外资金额6100万美元,劳务输出155人(各县(市)区、市直有关局委目标详见附表)。
  2000年以后年度外经贸目标,以当年市政府与省政府签订的目标任务为依据分解下达。
  二、目标责任单位及其责任划分
  (一)主要责任单位:市外经贸局、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有关局(委)。
  市外经贸局负责全市外经贸工作的指导、督促、检查;对全市出口创汇重点企业、300万美元以上的重点引资项目和20万美元以上的重点出口合同实行责任到人,跟踪管理服务;组织全市性的招商引资和对外贸易洽谈活动;搞好外经贸队伍建设和人才培育;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外经贸发展政策的制定、宣传、贯彻、落实、督促和检查;负责提出我市外贸发展基金的使用项目和用款计划,负责中央及省外贸发展基金使用项目的筛选、报批工作,并对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会同市计委、经贸委搞好外商投资项目库的建设;负责国家、省及市出台的出口奖励政策的实施;推动银贸、税贸、汇贸、关贸协作工作的开展,为外经贸企业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
  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有关局(委)负责组织完成市政府下达给本县(市)区、局(委)的外经贸任务,第一责任人为各县(市)区县(市)区长,市直各有关局(委)局长(主任),直接责任人为主管副县(市)区长,市直各有关局(委)主管副局长(副主任)。各县(市)区、各有关局委要对市下达的外经贸工作目标进行分解落实;对出口创汇重点企业、100万美元以上的重点引资项目和10万美元以上的重点出口合同实行责任到人;协调解决企业在出口、利用外资、对外工程承包和外派劳务等方面遇到的问题;贯彻落实国家、省及市制定的各项外经贸方针、政策;制定完善并落实外经贸发展的配套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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