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民用建筑能耗统计报表制度(试行)工作的通知
(渝建发〔2007〕211号)
各区县(自治县)建委,高新区、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为全面掌握我国建筑能耗实际状况,加强能源领域宏观管理,确保建设领域节能减排任务的完成,经国家统计局同意,建设部下发了《关于印发〈民用建筑能耗统计报表制度〉(试行)的通知》(建科函〔2007〕271号,以下简称《能耗统计》),决定在包括我市在内的23个城市试行民用建筑能耗统计报表制度。为切实做好该项工作,现就我市实施《能耗统计》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能耗统计》工作内容
(一)本《能耗统计》自2007年开始执行,本次报表报送的是相关建筑基本信息及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的各种能源消耗量数据。从2008年起《能耗统计》采用半年报方式,当年7月份和次年1月份分别报送当年上下半年的报表。
(二)报送内容包括各区县(自治县)辖区范围内所有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基本信息和使用过程中的各种能源消耗量。
(三)建设部随机抽出的20个区县的22个街道和1个镇(以下称样本街道(镇),名单见附件一)范围内的民用建筑(不含样本街道(镇)范围内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也属报送范围。样本街道(镇)所在的区县除完成工作内容(二)中所提及的报送内容,还需报送样本街道(镇)范围内民用建筑的基本信息,以及抽样样本建筑(由我委按20%的比例随机在样本街道(镇)范围内民用建筑中确定)的各种能源消耗量。
二、《能耗统计》报送表格及时间
1、相关建筑基本信息填报《城镇民用建筑基本信息表》(附件二),并于2007年12月10日之前上报;
2、各种能源消耗量填报《城镇民用建筑能耗统计基层表》(附件三)、《城镇民用建筑能耗统计台帐》(附件四),并于2008年1月20日之前上报。
《能耗统计》的表格填写见填表说明(附件五)。基层人员填写完报表后,各区县(自治县)建委应组织人员对数据进行复查,复查工作见能源数据复查方法说明(附件六)。
三、《能耗统计》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自治县)建委应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并成立相关机构,明确分管领导人和承办科室、承办人员及统计人员,样本街道(镇)也应落实负责人及承办人员。相关人员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由区县(自治县)建委于2007年10月31日前上报我委科教处(附件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