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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住宅工程初装饰竣工验收的通知

  (二)住宅工程室内楼地面应至少完成至基层(找平层),找平层应采用水泥混凝土(含细石混凝土)铺设,禁止仅以结构层或水泥砂浆找平层进行验收;
  (三)住宅工程户内楼梯及护栏,在设计无要求时,可在二次装修时完成,但竣工验收时必须有明显的警示标志;
  (四)除厨房和厕浴间外,住宅工程的室内墙面、顶棚必须进行满刮腻子处理,腻子性能不能低于《建筑室内用腻子》中耐水型(N型)的要求;顶棚宜采用免抹灰工艺;
  (五)住宅工程厨房、厕浴间的墙、地面防水措施应规范设置,并一次施工到位;
  (六)住宅工程给水管道(包括冷水、热水)应设置至厨房和厕浴间各用水点,管道不得水平埋设在现浇板中,暗敷管道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做好相应的标识;
  (七)住宅工程厕浴间排水支管应设置至卫生器具处,厨房排水支管设置至存水弯后,地漏应全部设置,并安装完成;
  (八)户内电气部分设计应按房间使用功能布置电源插座、照明灯具和有线电视、电话、网络、安全监控的终端插座或出线口,其设计标准不应低于《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年版)和《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的规定要求。
  五、初装饰工程竣工验收仍按现行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及有关规定执行,对项目不全的分项工程,仍按一个分项工程进行验收。
  六、初装饰工程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在实施二次装饰装修过程中,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商)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房屋建筑主体结构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质量和安全。
  七、住宅工程按初装饰方式建设和验收除应符合本通知要求外,还应满足国家和市的有关标准规范规定。
  八、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住宅工程初装饰的监督管理,切实落实本通知要求。
  九、对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已通过设计审查且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已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按初装饰方式建设的其它房屋建筑工程,可参照本通知要求执行。
  十、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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