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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住宅工程初装饰竣工验收的通知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住宅工程初装饰竣工验收的通知
(渝建发〔2007〕226号)


各区县(自治县)建委,高新区、经开区建设局,各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及施工图审查单位:
  建设部《住宅工程初装饰竣工验收办法》(建监[1994]392号)实施以来,住宅工程以初装饰交工,对方便居民进行家庭二次装饰、减少浪费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随着经济社会的逐步发展,住宅工程初装饰竣工验收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变化。为加强管理,进一步规范住宅工程初装饰验收工作,提高工程质量水平,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宅工程初装饰(以下简称初装饰)是指住宅工程入户门以内的部分工程项目在工程建设阶段只完成初步装饰工作的建设过程。
  住宅工程按初装饰建设并验收后,再进行装饰或家庭装饰的,应按建设部令第11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提倡住宅工程采用统一或菜单式模式实施装饰装修工程,避免出现初装饰竣工验收后,业主进行二次装修造成房屋主体结构及重要使用功能的破坏、施工扰民、民事纠纷等现象。
  三、确需按初装饰验收的住宅工程,建设单位应在工程设计阶段向设计单位提出明确要求。设计单位应按本通知的规定,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明确初装饰的项目、做法和技术要求(含留给面层装饰的尺寸余量及对面层装饰的基本要求),并按规定进行施工图审查。施工单位应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约定进行施工,并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明确达到初装饰设计要求所需采取的相关措施。设计文件中未说明的项目要进行初装饰验收以及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涉及初装饰的更改必须取得设计单位的书面认可意见,涉及重大设计变更的,还须提供原审批部门的书面意见及原经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合格的证明材料。监理单位应按规定进行工程监理,认真履行各项监理工作职责,严格控制工程质量。
  四、实施初装饰的工程除应符合《住宅工程初装饰竣工验收办法》的规定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住宅工程的外围护墙、外门窗、分户门、公共通道等公用工程和设备必须按规定完成所有工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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