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严格实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的紧急通知
(渝建发〔2005〕136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建委,各有关单位: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制度是从源头强化安全生产监管的有效措施,对于完善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具有重要意义。为严格实施该项制度,建设部下发了《
关于严格实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的通知》(建质电[2005]46号),明确了相关要求。为认真贯彻落实建设部通知精神,严格实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单位在组织施工发包时,市和各区县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要对参与发包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是否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严格核查,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允许其参加投标、不允许其承揽工程业务,否则将追究有关人员相应的责任。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外建筑企业办理进渝登记备案证明时,必须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否则市建筑管理总站不予受理进渝备案申请。
二、市施工安全管理总站和各区县建委立即对2005年1月13日至今开工的各自管辖工程进行清理,7月19日以前,各地建委将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承建工程项目的施工企业名单报市施工安全管理总站,市施工安全管理总站汇总后于7月20日前报送市建委。2005年7月14日后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企业,应责令停工整改,依法申领到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进行施工;擅自施工的,要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相关部门要严格加强监管。
三、要认真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动态管理工作,对违反《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的,要依法进行处罚。对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要依法暂扣或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要严格审查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程序、时限和条件,对于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坚决依法清除出建筑市场。已经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当其安全生产条件发生变化时,应主动向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