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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报(发布日期:2010年5月14日,实施日期:2010年5月14日)废止

黑河市人民政府令
(2004年第2号)


  《黑河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业经2004年4月7日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实施。

市长:郝会龙

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黑河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提高城市环境卫生质量,依据《黑龙江省实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及《黑河市城市管理执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网等进行建设、铺设或拆除、修缮过程中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余泥及其他废弃物。
  第三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产生、收集、运输、消纳、处理建筑垃圾的单位(个人),均需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内设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公室),负责本暂行办法的组织实施。
  建设、环保、国土、房产、交通、公安等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举报。
  第六条 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清运按照“谁产生、谁清运”的原则,由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可以自行清运,也可以委托经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批准的专业垃圾运输单位或个人实行有偿清运。
  自行清运建筑垃圾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审批,并按指定路线、地点清运卸倒。
  第七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批准专业垃圾运输单位或个人,应通过公开招标的办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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