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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河市户外牌匾广告载体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报(发布日期:2010年5月14日,实施日期:2010年5月14日)废止

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河市户外牌匾广告载体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市政字〔2004〕37号)


爱辉区人民政府,中、省、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现将《黑河市户外牌匾广告载体设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二○○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黑河市户外牌匾广告载体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户外牌匾、广告载体等设置管理,维护城市容貌,根据《黑龙江省实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办法》、《黑龙江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牌匾、广告载体包括:
  (一)利用道路、绿地、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可利用设施作为载体发布广告,企业、门市设置的牌匾。
  (二)利用交通工具、空中悬浮物和飞行物作为发布的广告载体。
  (三)以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的发布的广告所需载体、悬挂的牌匾。
  (四)商业门市设置的牌匾、饰物。
  第三条 凡在黑河市城区街道、建筑物和设施上设置牌匾、广告载体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城区内牌匾、广告载体设置管理工作由黑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
  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工作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
  规划、建设、公安交巡警、语委会、通信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牌匾、广告载体的设置管理工作。
  第五条 在城区内设置户外广告载体的单位或个人,征得规划局、工商局、建设局、语委会、交巡警部门的同意后,应持广告载体设置申请书和设置图纸到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办理审批手续,方可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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