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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黑河市地方税务局《出租房屋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和《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一、纳税人当月提供的同类销售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二、按纳税人最近期提供的同类销售不动产平均价格核定。

  三、按下例公式核定计税价格:

  计税价格=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成本利润率按10%)。

  第四条 纳税人转让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纳税人自建建筑物后销售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其销售自建建筑物并收讫营业额或取得索取营业额的凭据的当天。

  纳税人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第五条 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应向不动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黑河市区的中、省、市直单位销售不动产,向黑河分局申报纳税。

  第六条 企、事业单位,以一个月为一期的纳税人,于次月10日内申报纳税;个人销售不动产的在买方办理产权证前次月10日内申报纳税。

  第七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公务。

  计划部门要向税务部门提供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情况及有关资料。

  房产、土地部门对交易的房产,凭税务机关完税或免税证明,办理产权证照。对集资建房单位要严格审查,非集资单位的职工必须凭完税证明办理产权证照。

  第八条 各级地税机关要对销售不动产营业税规范管理。对工程项目要利用微机建立登记台账,要与户籍管理相结合,落实责任,定期检查。

  第九条 对于扣押的不动产,一律实行拍卖缴税。特殊情况需要变卖的,要有中介机构对其不动产的评估证明,并报市局备案。

  第十条 纳税人未按规定申报、纳税的及发生其他违章行为的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黑河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2年7月1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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