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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黑河市地方税务局《出租房屋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和《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黑河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2年7月1日起执行。

黑河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辖区内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转让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及个人, 均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第三条 在我市辖区的一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行为均应依法缴纳土地增值税。

二、土地增值税的计算

  第四条 土地增值税按照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土地增值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

  具体计算办法是:增值额乘以适用税率减去扣除项目金额与速算扣除系数的乘积。公式如下:

  (一)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30%
  (二)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40%-扣除项目金额×5%
  (三)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50%-扣除项目金额×15%
  (四)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60%-扣除项目金额×35%公式中的5%、15%、35%为速算扣除系数。

三、土地增值税的减免

  第五条 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标准住宅是指:钢筋混凝土结构的住宅,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在800元以下的;砖混结构的住宅,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在600元以下的,可视为普通标准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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