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报(发布日期:2010年5月14日,实施日期:2010年5月14日)废止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残疾人专用机动车代步及运营管理的意见
(黑市政办字[2001]59号)
爱辉区人民政府,中、省、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公安部、建设部、劳动部、民政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对残疾人专用机动车运营管理的通知》(残联发字[1995]第66号)文件要求,全面加强黑河市区内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管理,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2001年10月1日后,残疾人购置专用机动三轮车需经市残联审查,到交警、运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审批后,方可购车。新购置的残疾人专用机动三轮车必须是国家指定产品。
二、残疾人专用机动车代步条件
(一)残疾人专用机动车是残疾人代步工具,在黑河市落户的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必须持有黑河市区城镇户口并符合下列条件,即残疾等级为二级以上,无辅助器具无法行走;残疾等级为三级,无辅助器具或搀扶不能正常行走。
(二)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办理牌照手续,由市残联出具证明,经市公安交警部门组织驾驶员参加交通规则、驾驶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后核发统一的车辆牌照、驾驶证、行驶证。
(三)未经批准,代步车不允许在市区内运营。
(四)严禁非残疾人驾驶残疾人专用机动三轮车。
三、残疾人专用机动车运营条件
为解决残疾人就业困难问题,暂时采取一种过渡性措施,允许部分符合条件的特困残疾人使用专用机动车从事运营活动。
(一)申请从事运营的残疾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确定为下肢残疾人,持有黑河市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年龄在18-50周岁,双眼视力在0.7以上(含矫正视力),无红绿色盲,双耳听力正常,心肺、血压、精神、上肢正常。
2、必须持有黑河市区城镇户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