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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黑河市直离休人员医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报(发布日期:2010年5月14日,实施日期:2010年5月14日)废止

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黑河市直离休人员医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市政办字[2001]16号)


市直各单位:

  现将《黑河市直离休人员医疗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按照《暂行办法》要求做好离休人员医疗保障工作。

二○○一年四月十八日

黑河市直离休人员医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离休人员医疗待遇,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黑龙江省离休人员老红军医疗管理暂行办法》(黑政办发[2000]61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市直机关和原享受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离休人员是指经组织部门认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并已离职休养人员。

  第四条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离休人员医疗费的统一筹集、管理和支付。

  第五条 按照2000年市直实际发生的离休人员医疗费的人均数,确定2001年的筹资水平为年人均6450元。

  第六条 离休人员所在单位必须按标准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足额缴纳离休人员医疗统筹,否则,不予保障其离休人员医疗待遇。

  第七条 对财政全额拨款单位的离休人员医疗统筹金,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统一缴纳;对差额拨款单位的离休人员医疗统筹金,由市财政和离休人员所在单位按比例负担,分别缴纳。

  第八条 符合规定的离休人员医疗费包括:国家和省制定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黑河市区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暂行规定》及《黑河市区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意见》规定的项目。若核销超出规定的特殊诊断、特殊治疗或采用新技术、新设备及进口贵重药品等支出,需经定点医疗机构专家会诊,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后方可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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