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黑河市室内装饰行业管理暂行规定[失效]

  (七)组织培训室内装饰设计、施工等各种专业人员,组织评定室内装饰人员的专业资格,建立健全持证上岗制度,提高队伍素质;
  (八)组织开展室内装饰设计方案、施工工程交流、创优、评优、奖励活动;
  (九)加强对室内装饰行业的宣传,增强公众对室内环境、室内卫生、室内安全的全面认识,正确引导消费;
  (十)法律、法规、规章所赋予的其它职责。
  第五条 市工商、技术监督、公安、城建、财政、税务、物价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能,协同做好室内装饰行业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质等级、许可证的申请、核发和管理

  第六条 从事室内装饰设计、施工的单位必须取得室内装饰行业管理部门审查、核发的资质等级证书。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室内装饰工程、从事室内装饰经营。无资质等级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一律不准承揽室内装饰及相关的设计、施工工程。
  第七条 新开办的室内装饰、设计单位和生产、经营企业,必须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生产、经营许可证后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已取得营业执照的从事室内装饰设计、施工单位,必须按本规定补办资质等级证书。
  第八条 凡从事室内装饰设计、施工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企业名称、管理机构和固定场所;
  (二)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生产机具、设备和资金;
  (四)经济独立核算,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
  第九条 室内装饰设计、施工单位的《资质等级证》分为甲、乙、丙、丁四级,丁级资质又分为一、二两个等级。各级资质等级的认定及营业范围按《全国室内装饰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条 申请资质等级证书的,均应由室内装饰行业管理部门审查、核发。
  第十一条 既设计又施工的单位,应分别进行资质审查。在申报资质等级时,人、财、物条件可以互用,但设计、施工的经历不能相互代替。
  第十二条 室内装饰设计、施工单位改变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分立、合并、歇业、解散、撤消的,应在变更后30日内向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手续。[Page]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