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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市室内装饰行业管理暂行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报(发布日期:2010年5月14日,实施日期:2010年5月14日)废止

黑河市人民政府令
([2001]9号)


  《黑河市室内装饰行业管理暂行规定》业经2001年9月6日-7日市政府第10次市长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实施。

市长:赵学礼

二OO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黑河市室内装饰行业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室内装饰行业管理,规范行业行为,维护室内装饰行业市场秩序,保障室内装饰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装饰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室内装饰,是指对人们活动的所有成型空间(含室内六壁表面)的再加工再创造,是一个包括室内空间及相关环境的装饰设计、施工、室内用品配套生产,组套供应的集技术、艺术、劳务和工程服务于一体的系统工程。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黑河市行政区域内一切成形室内空间装饰工程设计、施工及相关的配套用品、陈设品的供应、设备安装及环境美化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第四条 黑河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是室内装饰行业的主管部门,黑河市室内装饰行业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市室内装饰的行业监督管理。其职责是:
  (一)审查、核发室内装饰行业设计、施工单位的资质等级证书和施工、生产、经营许可证;
  (二)审查、核发设计、施工单位出入境施工许可证和室内装饰工程施工许可证;
  (三)监督管理室内装饰工程的发包、承包和招标、投标工作;
  (四)会同有关部门监督、验收、评估室内装饰设计、施工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和工程预算、决算、定额取费标准的执行情况;
  (五)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室内装饰设计、施工及装饰材料生产、经营中的违法行为,维护室内装饰行业市场秩序;
  (六)受理消费者对室内装饰工程质量投诉,协调处理室内装饰活动中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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