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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市城区物业管理实施细则[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报(发布日期:2010年5月14日,实施日期:2010年5月14日)废止

黑河市人民政府令
(2001年第8号)


  《黑河市城区物业管理实施细则》业经2001年9月6日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实施。

  市长:赵学礼

  二OO一年十月一日

  黑河市城区物业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的使用、维修和管理服务活动,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创造和保持整洁、安全、舒适的居住环境,根据国家、省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黑河市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黑河市城区。各县(市)可参照执行,也可根据有关规定和本细则制定各自的物业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物业,主要指已经竣工验收并且交付使用的住宅、办公用房、写字楼、商场、商厦、工业区等建筑物及其配套设施,以及与建筑物、配套设施相关的场地。
  本细则所称物业服务,是指依法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小区道路、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场区、公共休闲娱乐设施和区域安全防范等方面,依照与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签订委托合同约定的项目和内容,对其进行的维修、养护和管理的经营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可接受供水、排水、供电、供暧、通讯等相关专业单位的有偿委托,为业主提供相应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第四条 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管理与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专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市房产管理局主管市城区物业行业行政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公用、卫生、公安、邮电、供电、环保、物价、供水、街工委、供热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市房产管理局实施本细则。
  第六条 市房产部门对物业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负责物业管理企业的二级以上资质初审工作和三级及临时资质审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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