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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实施细则[失效]

  (一)在绿地内挖沙、采石、倾倒垃圾、排放污水、种地、打柴割草和放牧;
  (二)摇树爬树、刻剥树皮、就树搭棚、架设电线、折损树枝、挖掘树根拴系牲畜、拉绳晒物、采花摘果等损害树木行为;
  (三)践踏草坪、花坛、跨越绿地护栏和损坏绿化设施;
  (四)在绿地和花坛内焚烧纸屑、杂物、堆放物料、乱倒废弃脏物;
  (五)在距树木1米以内的地方堆放物料、设临时建筑物和距树木2米以内的地方挖窖、取土;
  (六)其他有碍树木生长和损害绿地行为。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保护树木所有权者的合法权益。城市树木所有权按下列归属确认:
  (一)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树木,归国家所有;
  (二)单位在用地范围内自行栽植养护的树木,按统一规划栽植的树木和在自管居住区栽植的树木,归单位所有;
  (三)私有庭院个人栽植养护的树木,归个人所有;
  以上3种树木所有权人不得随意砍伐。
  第二十一条 由城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的树木,在城市的各项建设中,必须采取保护措施。在建设用地上的原有树木需要砍伐、移植和修剪的,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交纳赔偿费用,每砍伐1株,必须补栽5株以上胸径不少于5厘米的树木。
  第二十二条 城市中的各类工程、管线、交通设施,应与树木保持适当距离,当树木生长影响管线安全或影响交通设施使用需要修剪时,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管线或交通设施管理单位,在绿化管理技术人员指导下进行有偿修剪,修剪费用按下列原则承担:
  先有树木后建管线、设施的,修剪费用由管线及设施管理单位承担;
  先有管线设施后植树的,修剪费用由树木所有权人承担;
  树木和管线、设施分不清先后的,费用由双方平均分担。
  第二十三条 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树木倾斜,危及管线、设施安全时,须报请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扶正或砍伐。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树木,必须及时砍伐、更新。
  (一)树龄已达到更新期或自然枯死的;
  (二)有严重病虫害无法挽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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