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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实施细则[失效]

  第二十三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侵占、移动、拆迁、损坏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有关赔偿、移地建设等),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四条 城市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分部门负责制,专业管理与群众参与相结合。
  (一)城市主要街道、广场和公共水域的环境卫生,由城市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负责;
  (二)居住区、街巷的环境卫生,由物业、街道办事处负责;
  (三)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家属的聚居区,由机关企事业单位负责;
  (四)飞机场、火车站、客运站、公共汽车始末站、停车场、港口、影剧院、展览馆、博物馆、纪念馆、体育场(馆)和公园等公共场所,由本单位负责;
  (五)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划分的卫生责任区,由责任单位或个人负责;
  (六)城市的集贸市场,由主办单位负责;
  (七)各种商业摊点,由从业者负责;
  (八)城市市区内铁路沿线,由铁路部门负责;
  (九)城市港口客货码头作业范围内的水面,由港口客货码头经营单位负责;
  (十)在市区水域行驶或停泊的各类船舶上的垃圾、粪便,由船主负责;
  (十一)临街两侧绿地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保洁人员负责;[Page]
  (十二)城市清雪,按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划分的责任区由包干责任单位负责。
  第二十五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生活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实施监督管理。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不得乱泼污水和高空抛物。未缴纳环境卫生费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向居民垃圾站(点)倒入垃圾的,实行有偿代运。垃圾、粪便必须及时清运,并逐步做到垃圾、粪便的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
  第二十六条 城市环境卫生要逐步实现专业化、社会化。政府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兴办城市生活垃圾清扫、运输、无害化处理和垃圾综合利用专业性服务企业,实行有偿服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卫生服务企业进行资质审查,具体办法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环境卫生服务企业和城市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废弃物的收费标准,按照财政、物价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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