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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修订)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宛政〔2009〕89号)


卧龙、宛城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25号),市政府对《南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一日

  南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南阳市城区环境卫生管理,改善环境卫生质量,根据《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25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工业、医疗固体废物和其它危险废物)。

  第三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城市居民、城市暂住人口应按照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的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足额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四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坚持“统一标准,属地管理”的原则。卧龙、宛城区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高新区管委会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

  第五条 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部门和工作人员应到市价格主管部门统一办理《收费许可证》和《执收公务证》,方可收费。

  第六条 市财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年底前核定卧龙、宛城区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下一年度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上缴基数(含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费和环境卫生奖励基金),年终由市区财政部门在卧龙区、宛城区、高新区管委会的补助基数中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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