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河市城区客运出租汽车服务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六)统一办理本公司车辆的各种营运税费(包括运管费、客运附加费、养路费、营业税、保险费、工商管理费等)和报停、启封手续。
  (七)协助处理交通事故和保险索赔,接受管理部门对本公司车辆的违章、违法、违规的处理以及投诉。
  (八)有条件的公司为业户提供车辆维修、配件销售等有偿服务。
  (九)负责办理行业管理部门对业户的年度审验及检测。
  (十)组织参加县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抢险、救灾等紧急运输任务。
  (十一)其他工作。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九条 公司在基础工作上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接纳成员严格执行道路运输行业的有关规定,并向出租车经营者做出服务承诺。
  (二)建立各种管理台帐及基础资料,并按时向运管部门上报各种统计报表。
  (三)建立各项制度,规范经营行为,实施有效的监督和管理,做到办事公开。
  第十条 公司在业务开展上必须遵循以下规定
  (一)在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开展经营业务,服从管理部门的管理,接受管理部门的监督。
  (二)按要求及时参加有关部门召集的公司管理例会,并贯彻落实好会议确定的有关事宜。
  (三)按规定及时向税务、工商、运管部门缴纳各项税费。
  (四)遵守车主自由挂靠的原则,公司不得以非正当手段强行联营。
  (五)不得接纳未按规定手续办理转出原公司的车辆。
  (六)定期接受行业管理部门的考核、年度审验和财务审计。
  第十一条 运管部门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实行考评,奖优罚劣。

第五章 价格、票据及单证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收取服务费标准按交通、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收费时使用统一票据,严禁私自印刷、伪造、倒卖和转让运输票据和单证,道路运输单证由市运管部门统一发放和管理。
  第十四条 除按规定收取的服务费外,各公司不得自立项目或以其他名义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五条 公司收取费用时,应当付给有效票据,不付给有效票据的,车主可以拒付费用。

第六章 罚 则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运管部门或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给予处罚。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