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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河市城区客运出租汽车服务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一)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办公场所(租赁场地、场所的应提供租期一年以上的合法、有效协议或合同)及办公设施。
  (二)有20万元以上的流动资金。
  (三)有经济担保单位和担保书。
  (四)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
  (五)有完善的可行性报告和企业章程。
  第六条 申请开业的公司须出具或办理以下手续。
  (一)国营或集体单位持其上级管理部门批准的申请报告,个体私营业户持乡以上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的证明、本市常住户口、本人身份证,向运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二)向运输管理部门出具资信证明和经济担保书、管理人员名单、企业状况、可行性研究报告、企业章程以及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等文书。
  (三)运管部门根据需要,本着合理布局,统筹规划的原则,对申请经营者进行资格审查和实际考核,符合条件的发给经营许可证。
  (四)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到公安机关办理治安管理登记。服务型、联合型公司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
  经营许可证持有者必须到发证部门进行年度审验,审验合格后,方可继续经营。
  第七条 公司申请歇业,须提前30天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计部门审计,清理债权债务后,缴回经营许可证,到工商、税务、公安等有关部门办理歇业手续。
  公司分立、合并、迁移以及变更其他登记事项后,须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章 公司职责

  第八条 公司必须履行下列职责
  (一)每月召开一次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例会,组织学习省、市有关道路运输管理的规定,进行安全、职业道德和文明服务等方面的教育,并开展培训。
  (二)负责对本公司车辆和从业人员的经营行为、车容、车貌、服务质量、运价执行情况的管理。
  (三)在运管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开展管理活动,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信誉。
  (四)按管理部门的规定,为业户代办各种营运手续。
  (五)负责贯彻落实车辆技术管理规定和标准,建立健全营运车辆技术档案并配备相应的服务设施和里程计价器,督促和组织车辆视情修理,强制维护、定期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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