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由供热单位负责维修的居民住宅楼,用户应缴纳供热设施维修费用。缴纳维修费的用户由供热单位发给维修卡。维修内容包括:室内外供热设施的零修、运行调节及定期清洗。
第三十二条 用户室内温度达不到供热标准时,可持维修卡到供热单位公告的维修单位进行报修。用户室内如发生跑、冒、滴、漏,可直接向供热单位报修。
第三十三条 供热单位应当指定具体部门、指派专人接待用户报修工作,并向用户予以公告。供热单位接到用户报修后,属于抢修的,应在30分钟内到达现场;正常维修的,应在40分钟内到达现场;并要在8小时之内完成维修,恢复供热,以至达到供热标准。如遇特殊情况,维修时间可延长到24小时以内。
第三十四条 供热楼室内外供热设施,由产权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根据投入使用的年限及供热效果,有计划地实行技术改造。在实施供热设施维修改造过程中,当地居委会和用户应给予积极配合和支持,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阻碍维修人员的正常工作。
第三十五条 用户进行室内装修必须给供热设施的正常维修留有一定的操作空间。影响正常维修的,用户要无条件自行拆除,不得拒绝维修。用户不自行拆除的,由供热单位强行拆除,造成的损失由用户承担。
第三十六条 对长期无人在家的用户,确因维修需要,维修人员可在当地居委会和派出所工作人员配合下,入室进行维修,造成的损失由用户自行承担。
第五章 收费管理
第三十七条 热费和维修费的收缴标准由市物价局本着"保本微利"的原则,根据《
价格法》有关规定核定,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供热单位要严格执行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价。
第三十八条 热费及维修费按供热面积计算。居民用户,供热面积为建筑面积减去阳台和楼梯间面积;非居民用户,供热面积即为建筑面积。
第三十九条 安装热计量仪表的用户,按计量仪表读数缴纳热费。无计量仪表的用户,按建筑面积和建筑面积层高3.2米为基数缴纳热费,层高每超过0.1米,加收基本热价的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