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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河市城区集中供热管理细则》的通知[失效]

  (四)擅自改变热用途;
  (五)破坏楼梯间或地沟内供热管道设施;
  (六)在进户检查井上盖房、堆放杂物,向检查井内倾倒垃圾、污水;
  (七)擅自关闭、开启检查井内阀门装置;
  (八)其它有损供热设施和影响供热的行为。

第四章 室内外供热设施的维修

  第二十四条 供热单位和房产管理单位对其管理的锅炉、供热管网及附属设施(以下简称供热设施),应当定期检查、维修、吹扫,保障安全运行。
  第二十五条 在城市供热设施的地面和地下安全保护范围内(指地下供热管网边缘2米以内)禁止下列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挖坑、掘土、打桩;
  (三)爆破作业;
  (四)堆放垃圾、杂物,排放污水、废水;
  (五)其他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拆、移动供热管网、标志、井盖、阀门、仪表等设施,确需改拆、移动的,应经供热单位同意。
  第二十七条 涉及城市供热设施的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当向供热单位查明地下管网情况。施工影响城区供热安全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当与供热单位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由施工单位负责实施。
  第二十八条 集中供热设施的维修和保养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
  (一)热源单位厂区内的供热设施,由热源单位负责;
  (二)热源单位厂区外的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
  (三)自2000年6月1日起,居民住宅的入户供热管网及室内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统一负责;单位自管楼房的供热入户管网及室内的供热设施,由单位自行负责,也可有偿委托给供热单位负责。
  分散锅炉的供热设施,由供热设施产权单位负责维修和养护。
  第二十九条 热源单位出口处的热计量仪表,由热源单位负责维护管理,供热单位负责监督;单位用户进口处的热计量仪表,由供热单位和单位用户共同管理。双方对计量发生争议时,由技术监督部门裁定。
  第三十条 供热设施发生故障需要抢修时,可以先行施工,后补办有关手续。各有关部门应当配合供热单位及时抢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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