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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河市区旅店客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九条 服务项目价格结算应当详细、准确,结算票据应如实写明服务项目、单价和总结算金额。

第三章 等级评定

  第十条 旅店业价格实行分等级定价制度,不同等级旅店业价格应保持合理的差价。
  黑河市旅店业客房标准按接待能力、设备设施条件、服务质量分四个级别,其中,商贸大厦、国际饭店为一级管理;紫云饭店、金融宾馆、交通大厦为二级管理;金城宾馆、财政宾馆、福兰宾馆为三级管理;北港宾馆为四级管理。以上四个级别的客房实行政府指导价。
  其它旅店业单位客房标准,均参照以上同等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旅店业等级评定工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章 客房价格

  第十二条 对于旅店业客房价格标准,经营者可在政府规定的基准价(公示价格)基础上,上下浮动制定具体价格,但是最低价格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最低限价。最低限价每年公布一次。
  第十三条 黑河市旅店业经营者应根据有关规定有义务代政府向旅客征收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
  经营者应在客房价格外征收价格调节基金,并在结算票据上标明。
  价格调节基金应单立科目,专项存储,定期足额上缴。
  第十四条 客房收费以天数计算,客人住一宿,按一天收费;次日中午十二点前退房的,不收当日房(床)费;下午六时前退房的,按当日房(床)费的50%收取;下午六时后退房,收当日全天房(床)费。当日早五时后入住至晚六时前退房的,按当时房(床)费的50%收取。
  会议室收费按每半日一次计收,不足半日的按半日计收。
  第十五条 旅店业接待会议或团组客人,客房收费可适当优惠,优惠幅度不超过15%。
  第十六条 旅店业经更新改造符合有关条件,需要重新核定价格的,报黑河市物价局制定。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价格主管部门、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的分工管理权限,做好旅店业价格及等级管理工作。旅店业不得违反价格及等级管理权限申请价格核定和等级评定,任何部门和单位也不得超越价格及等级管理权限核定价格、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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