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报(发布日期:2010年5月14日,实施日期:2010年5月14日)废止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河市草原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市政字〔1999〕7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中、省、市直有关单位:
《黑河市草原管理使用暂行办法》已经1999年8月23日市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行。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黑河市草原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条例》的规定和《黑龙江省草原资源承包开发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草原,是指以生长草本植物为主(乔木和灌木的郁闭度在0.3以下)用于或规划用于采草和放牧的草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境内的草原,包括:
1、各县(市)区所属农村、城镇郊区、厂矿和农林牧场的草原。
2、我市行政辖区内的森工林场、国有林场、部队农场、劳改劳教农场和其他副食品基地农牧场(农垦系统所属各场除外)及金矿、煤矿等单位(以下简称中、省、军直属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草原。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中、省、军直属机关、企事业单位应明确划定辖区的草原范围,全面规划,加强保护,积极建设,科学管理,保障草原的生态平衡和永续利用。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草原管理和草原承包工作。
第二章 草原所有权、使用权
第六条 全市境内由国家划给机关、部队、部队农场、国有企事业等单位使用的草原,没有开发利用的草原以及依法固定给集体长期使用的草原均为国家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