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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品牌出口商品奖励和促进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品牌出口商品奖励和促进办法》的通知
(宁商(规财)发[2006]159号)


银川、石嘴山、吴忠、固原、中卫市商务局、财政局,自治区各重点出口企业: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出口品牌发展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06]182号)精神,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制定了《宁夏品牌出口商品奖励和促进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各市商务局、财政局及时转发至辖区内出口企业。

  附件:《宁夏品牌出口商品奖励和促进暂行办法》

自治区商务厅
自治区财政厅
二○○六年五月十八日

  宁夏品牌出口商品奖励和促进暂行办法

  为了进一步调动企业创建出口品牌的积极性,培育我区自主出口品牌,增强出口商品国际竞争力,提高对外贸易增长质量,促进对外贸易可持续发展,根据自治区《关于扶持出口品牌发展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05]182号),特制定本奖励和促进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支持的“宁夏品牌出口商品”,依据《“宁夏品牌出口商品”评选暂行办法》(见附件)评审确定。

  第二条 对荣获“宁夏品牌出口商品”企业的下列品牌推进活动给予奖励:

  (一)企业出口产品当年被列入“商务部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名单,且前三年本企业年均上缴税金在300万元以上的,每个品牌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0万元,经复审再次进入名单的一次性奖励人民币20万元;

  (二)被自治区工商、质监等部门认定为宁夏“名牌产品”或“驰名商标”的出口商品,并同时荣获“宁夏重点培育与发展的出口品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人民币3万元。

  (三)出口企业当年在境外申办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商标、专利注册,除享受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政策外,每在一国办理一个商标、专利注册的一次性奖励人民币3万元。

  第三条 荣获“宁夏品牌出口商品”的出口企业当年在境外开展下列品牌推进活动,除获得“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政策支持外,其差额部分地方给予50%的支持(最高不超过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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