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商务厅牵头成立“中华老字号振兴发展推荐委员会”和“宁夏地方老字号认定委员会”,成员由自治区商务厅、自治区政府研究室、自治区工商局、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治区社会科学院、自治区工商联等有关部门和中介组织的领导及专家组成。两个委员会共同下设秘书处、专家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商务厅商业改革发展处,负责推荐和认定的组织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专家委员会人员组成、职责和工作方式另行下文后确定。
“中华老字号”推荐条件:1.拥有商标所有权或使用权。2.品牌创立于1956年(含当年)以前。3.传承独特的产品、技艺或服务。4.有传承中华民族优秀传统的企业文化。5.具有中华民族特色和鲜明的地域文化特征,具有历史价值和文化价值。6.具有良好信誉、得到广泛的社会认同和赞誉。7.国内资本及港澳台地区资本相对控股,经营状况良好,且具有较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宁夏地方老字号”认定条件:1、拥有商标所有权或使用权。2、品牌创立于1976年(含当年)以前。3、传承独特的产品、技艺或服务。4、具有鲜明的民族和地域文化特征,具有反映企业特色、传承民族优秀传统的企业文化。5、具有良好信誉、获得国家和自治区有关部门认可的表彰或奖励,得到广泛的社会认同和赞誉。
原经有关部门认定的“中华老字号”要重新参加认定。有关协会或其他中介组织认定的和企业自称的“中华老字号”,均不予以认可。
四、 健全组织,做好“振兴老字号工程”的基础工作
五市商务局须在5月20日前组成“振兴老字号工程”工作班子,明确负责人和联系人并将各地填报好的《老字号工作联系表》汇总后于5月26日前传真至自治区商务厅商业改革发展处。
各市县(区)商务主管部门要根据《老字号发展情况表》,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普查,详细了解本地老字号基本情况,有关调查表和书面材料由市级商务局汇总后于5月30日前报自治区商务厅。
各市县(区)商务主管部门要向当地企业广泛宣传“振兴老字号工程”的重大意义,充分调动有关企业保护和振兴老字号的积极性。要按照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根据申报条件,由市商务局先行推荐“中华老字号”。“中华老字号”有关推荐申报材料须于6月20日前报自治区商务厅审查。自治区商务厅在向商务部申报前对被推荐单位在《华兴时报》上进行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