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加油站符合当前安全经营的条件。
三、申报规范违规建设经营的加油站应提供的资料
1、2001年9月底前加油站开业的工商登记或纳税证明(包括进货和销货发票)。
2、具有加油站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经当地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租用土地证明。
3、具有2006年县级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安全检查合格证明。
4、具有2006年宁夏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油品抽检报告。
5、具有2006年加油站现状外观图片。
四、规范违规建设经营的加油站审查和申报程序
各地需要规范解决的2001年9月底前部分违规建设经营的加油站,由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加油站业主申请,报市级商务局审查;市级商务局依照规定,对符合要求的加油站报商务厅批准。上报批准文件附市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意见和加油站有关资料。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对加油站提供的有关材料进行认真的审核,各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必须是正式原件,要做到加油站法人代表、地址、油罐、加油机、消防设备、资产所有权和使用权与实际状况相一致。在申报办理期间,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工商局、安监局不受理租赁、转让、变更等事宜。
有关加油站在取得违规处理的批复意见后,由当地商务主管部门组织国土、交通、规划、安监、公安消防、质监部门联合验收,验收合格的加油站,由市级商务局报自治区商务厅核发零售经营证书,随文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发放申请表、各部门联合验收意见表、消防验收合格证明、加油机储油罐计量压力合格证明和加油站应提供的其他资料。
被批准办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质的加油站业主,在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后,应由当地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组织安全施工竣工验收,按新建或改扩建项目的有关规定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办理企业注册登记。
自发文之日起三个月内,未办理依法经营手续的加油站,由商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规予以限期关闭。
自治区商务厅
自治区工商局
自治区安监局
二○○六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