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自治区商务厅、自治区工商局、自治区安监局关于整顿规范部分违规建设经营加油站的通知
(宁商发[2006]269号)
各市县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督局:
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经济秩序以来,我区成品油市场秩序逐步好转,尤其是近两年乱批滥建加油站的势头得到有效控制,成品油市场进入了依法管理、依法经营的轨道,但是经调查,我区部分边远地区极少数加油站因各种原因较长时期存在违规建设和无证照经营等违法违规问题。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商务厅〈关于推进成品油流通现代化的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04]236号)精神,以及各地反映的情况,现就全区整顿规范部分违规建设经营加油站、处理过去遗留问题通知如下:
一、整顿规范违规建设经营加油站应遵循的政策原则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商务厅〈关于推进成品油流通现代化的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强调指出:“对2001年9月底前建设的违规加油站,符合当地加油站行业规划、城市规划和相关规定条件的由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商务厅补办手续,核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其他及以后出现的违法违规加油站须责令限期关闭。”商务厅与市级人民政府联合下发的2004-2010年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的实际需求制定的,其原则性应严格遵守;成品油零售企业设置的基本条件和行政许可要求,是国家有关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核心内容,应得到认真执行。《通知》对各地2001年9月底前建设的违规加油站提出处理的原则意见,既考虑了加油站建设管理的历史和政策因素,又兼顾了当地经济建设尤其是农村小康建设的需要,各地应严格政策界限,把握原则,区别对待,不因放宽而失之于管理,不因严管而影响当地生产和人民生活,不因强调特殊利益群体而损害良好的市场秩序,要认真处理好整顿规范市场秩序与服务经济建设的关系。
二、解决违规建设经营加油站规范经营问题应具备的条件
1、加油站设置符合当地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及加油站设置的基本要求。
2、加油站具有稳定的成品油来源,与宁夏及外地成品油经营企业或炼油企业签订供油协议。
3、加油站具备正常经营的基本设施和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