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各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关于编制2008年五年制高职教育招生计划的通知》(闽教发[2008]34号)要求开展招生工作。招生过程中若线上生源不足,需调整生源计划时,由招生学校商有关设区市教育局进行调整。有关五年制非师范类高职后期补招政策仍我厅下发的按闽教职成[2002]34号文执行。
3、五年制高职招生结束后,各有关中职学校应按我厅下发的《关于报送与审核“五年制高职”电子学籍档案有关事项的通知》(闽教办职成[2007]7号)要求办理。各市11月底之前要将当年五年制高职招生录取情况上报省教育厅职成处。
4、五年制师范类高职以培养小学和幼儿园教师为目标,各地要高度重视,积极动员优秀的初中毕业生报考,认真做好生源组织和招生工作(五年制师范类高职招生具体要求见附件)。
三、规范管理,强化监督,确保招生工作健康顺利开展
(一)进一步规范高中阶段教育招生管理。各市要按照《转发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工作机构的通知》(闽教职成[2007]32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对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招生体制机制,研究制定本市高中阶段教育招生计划、招生政策、实施办法,统筹组织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工作。要加强宏观调控,做好招生计划的组织实施和招生录取等工作。要统筹规划高中阶段教育资源,优先安排优质教育资源招生,切实为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提供公平、有序的招生环境,维护学校、考生的合法权益,防止在招生过程中出现地方保护及招生无序的倾向,促进初中毕业生的合理分流和高中阶段教育的协调发展。要加强招生服务工作,及时向考生和社会公布学校招生计划和招生信息,加强对初中毕业生的指导和服务工作。
(二)强化对高中阶段教育招生行为的监督。未经省教育厅高中阶段招生领导小组同意,任何机构不得从事高中阶段学历教育招生工作。各市要按照《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公布福建省2008年具有中等职业教育招生资格学校名单的通知》(闽教职成[2008]14号)精神,严格执行未经省教育厅公布具有招生资格的中等职业学校不得招生的规定。任何学校均不得委托个人或中介机构参与招生。各中等职业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实行有偿招生,不得超标准、超范围收费。各初中学校不得通过向中等职业学校推荐生源收取费用。各市各校要认真贯彻落实今年2月20日教育部等七部委召开的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部际联席会议精神,进一步完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预防和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长效机制,对违反招生政策、扰乱招生秩序、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乱收费的,要追究当事人及主管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并予以严肃处理,确保招生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