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行政执法依据》的通知
(宁商(法规)发[2006]371号)
厅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自治区盐业管理局,五市商务局: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区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05]99号)要求,我厅已完成行政执法依据的梳理工作,经自治区政府法制办审查确认,我厅执行的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共101部,行政执法职权共98项,其中行政许可28项,行政处罚67项,其他行政执法职权3项。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行政执法依据》印发,请厅各有关处室、自治区盐业管理局根据我厅行政执法依据做好分解行政执法职权、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各项工作,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同时,我厅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行政执法依据》公布在宁夏商务厅网站政务公开栏目上,便于企业、社会各界人员查询、了解。
特此通知。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行政执法依据》
二○○六年十一月八日
附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执法主体
单位名称:自治区商务厅
单位类别:法定行政机关
单位名称:自治区盐业管理局(包括各市、县(区)盐业管理分局)
单位类别: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二、行政执法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