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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关于转发商务部《关于加强“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建设质量的通知》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关于转发商务部《关于加强“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建设质量的通知》的通知
(宁商(建)发[2006]409号)


五市商务局:

  现将商务部《关于加强“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建设质量的通知》(商建发[2006]600号)转发你们,为切实加强“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建设质量管理工作,各市商务部门和试点企业要进一步提高对“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的认识,从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高度,把这项工作作为商务工作的重中之重,确保工程项目建设保质保量按期完成。

  各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组成验收小组,统一组织对农家店验收,切实做到“五个坚持”,按照商务部提出的标准,严格验收内容,确保项目质量;凡是有一项不符合要求的均不能通过验收;凡经商务厅复检不合格的农家店,原则上不再安排下一年度农家店建设指标,同时追究农家店《验收申请表》签字人的责任;对于弄虚作假的,予以通报批评。各市商务主管部门在组织对农家店验收时,要对上年建设的项目进行回访,检查农家店经营质量及存活率,对经营绩效进行分析,并以书面材料报区商务厅;对已验收的农家店,回访时如发现不合格或已经关闭的,相应核减试点企业当年指标,并在拨付新增农家店补助资金时予以扣回。各市商务部门和试点企业要建立和完善农家店建设统计和信息通报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建设进度和质量情况,并设立和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各地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了解试点企业和农家店建设的实际困难和呼声,对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做深入细致的调研后,形成书面文字材料报区商务厅市场体系建设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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