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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自治区商务厅、自治区文物局转发商务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加强老字号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

宁夏自治区商务厅、自治区文物局转发商务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加强老字号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
(宁商发[2006]403号)


各市县(区)商务主管部门、文物局(所)、文管所:

  现将《商务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加强老字号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老字号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老字号是我区极其重要的传统商业资源和弥足珍贵的文化遗产。保护和振兴老字号不仅是提高老字号企业国际国内市场竞争力的现实需要,也是传承传统文化、特色文化的长远需要。自治区商务厅于今年2月下发了《关于实施“振兴老字号工程”培育和支持优势商业品牌发展的通知》(宁商(改)发[2006]155号),强调建立促进中华和地方老字号振兴发展的支持体系,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认定50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宁夏地方老字号”,培育和推荐一批“中华老字号”。经过各市县商务主管部门推荐和自治区商务厅组织的专家委员会评审,商务部已确定我区第一批两家企业为“中华老字号”,“宁夏地方老字号”评审认定工作正在进行。各地商务、文物主管部门要尽快挖掘和推荐符合条件的“中华老字号”,抓紧评审和申报“宁夏地方老字号”。要加强商务、文物主管部门在老字号保护工作方面的协调,认真调查现状,有针对性的做好老字号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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