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自治区商务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对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建设项目验收的通知
(宁商(建)发[2006]414号)
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商务局、财政局,有关农产品批发市场和流通企业:
按照《商务部关于印发2006年度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建设项目标准与验收规范的通知》(商建发〔2006〕511号)和《商务部关于核准宁夏回族自治区2006年度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建设项目的通知》(商建函〔2006〕148号)要求,拟定对商务部核准的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建设项目进行验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有关市商务、财政部门要认真按照《验收规范》要求,派专人对各市场和企业的项目建设和完成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随时向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汇报项目进展情况。
二、各批发市场、流通企业在建设项目竣工后,要对项目建成情况进行评估,按照《建设项目标准和验收规范》要求,准备验收票据、工程结论和相应材料,并向商务厅提交验收申请。自治区商务厅与自治区财政厅等单位届时将组成验收小组进行现场验收。验收时间将根据各批发市场和流通企业提交的验收申请时间拟定,验收工作于2006年12月18日-22日完成,逾期未验者,将取消承办单位资格。
三、各批发市场、流通企业对未完成的商务部核准的建设项目,要书面说明原因;对正在实施的建设项目,要确定其完成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