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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宁夏商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商务局、自治区各重点出口企业、区级外经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以下简称“中小企业资金”)管理,根据商务部、财政部(以下简称“两部”)《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以及中小企业资金网络管理系统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中小办”)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区中小企业资金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计划批准和支持资金额度控制
  按照实施细则的规定,中小企业资金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同时按照两部2006年度有关政策修改意见,从2006年开始,凡符合中小企业资金支持条件的企业或单位每年最多可申请批准10个项目计划(以批准和公示后的项目计划数为准),且从2006年度开始,单个企业或单位连续在五年内实际支持资金额度不超过70万元。

  二、项目计划申报
  各企业和单位在申报项目计划前应认真阅读中小企业资金网络管理系统中项目计划申报须知,按照须知要求认真做好项目计划申报。针对近年来有关企业或单位在以下项目计划申报中存在的问题,现进一步明确:

  (一)自2007年起,凡申请我区中小企业资金支持的企业,在依法取得进出口经营资质后,必须同时取得银川海关核发的本企业海关进出口代码。凡未取得海关进出口代码的企业,其项目申报计划一律不予通过。

  (二)企业网站的设计、软件开发、通讯线路租用属于同一个项目,申请单位不能按两个项目申报项目计划。对2006年度以前已获得资金支持的网站建设及通讯线路租用、网站改版或维护今后不再支持。

  (三)单个企业同一产品使用同种文字或语言制作的宣传材料、宣传光盘,每年度只支持一次。

  (四)项目计划的申报应有较高的准确性和可执行性 ,项目计划申请一经提交不能再进行更改。“境外市场考察”项目,实际考察的国别与计划申报的国别发生不一致,以计划批准的国别为准,变更的国别不予支持。

  三、项目实施

  (一) 各项目申请企业或单位在委托有关机构实施网站建设、宣传画册、光盘制作项目时,必须核实受托方经营资质和经营范围,对无相应资质和经营范围的机构进行的网站建设、宣传画册、光盘制作项目,经审核凡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予支持。企业网站建设同时要有中文版块和一种外文版块(网页不支持),域名必须是顶级域名;宣传画册(宣传页不支持)、宣传光盘必须要有一种外文,制作数量不得少于项目计划申请须知中规定的数量。

  (二) 境外宣传广告类项目是企业对外宣传的最直接方式和最有效手段,各企业在实施境外宣传类广告项目时,必须由本企业直接与境外宣传广告发布机构签订合同或协议,不得委托第三方发布和进行资金结算。企业实施境外影视广告项目须取得与本企业广告完全衔接的前后相关影视内容,时间不少于5分钟。参加境外展览会的扶持项目必须保留和提供展览会现场及本企业展位照片。

  (三)按照两部有关管理办法的规定,管理体系认证是中小企业资金支持的重点方向,也是中小企业走出国门,开拓国际市场的重要条件之一。近年来,在中小企业资金的支持下,我区相当一部分企业实施了企业管理体系认证,对提高企业管理水平,产品和服务质量,开拓国际市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同时,从近年来部分企业申请各种管理体系认证支持的情况看,仍存在许多问题。一是个别企业委托未经注册的无资质认证机构、认证咨询机构和认证培训机构实施培训、咨询和认证,虚假认证、买卖证书;二是部分企业重证书、轻质量,导致企业获得证书后不能有效保持运行和持续改进,管理水平和产品质量的提高达不到预期目的,甚至出现滑坡;三是个别受委托的认证机构与委托企业相互串通,不是以通过认证提高企业管理、服务及产品质量为目的,而是有意骗取中小企业资金支持。

  针对以上问题,自治区中小办现进一步明确和要求:各企业必须牢固树立开展管理体系认证是以提高企业管理水平,产品和服务质量为目的,促进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指导思想。要严格按照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要求实施好各类管理体系认证,对委托未经注册的无资质认证机构、认证咨询机构和认证培训机构实施培训、咨询和认证,虚假认证、买卖证书;认证机构与委托企业相互串通,骗取中小企业资金支持的,除按照实施细则处罚外,管理部门有权收回该企业当年度所有项目的支持资金,并进行公开曝光。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区认证认可工作的通知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对各类管理体系认证扶持资金的审核和管理,提高扶持资金的使用效率和认证质量,严格规范认证企业的委托行为,防止认证机构之间的无序竞争和违规操作,经与宁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协商,决定从2007年度开始,凡申请使用中小企业资金扶持的各类管理体系认证,必须委托经宁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确认的认证机构实施(具体名单见附件。对超出附件认证机构认证范围的认证事项,由申请企业委托其他认证机构实施)。同时,为进一步提高企业和认证机构开展各类管理体系认证的质量和水平,自治区中小办对各企业申请扶持资金的认证项目将委托宁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认证管理处进行项目实施情况评价,对认证质量不高,达不到预期目的和服务水平差的认证项目,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将降低对申请企业中小企业资金的扶持额度。

  (四)根据金融机构及企业货币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各项目申请单位与受托方的资金结算,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转帐支付,对使用现金结算的项目一律不予支持。

  四、项目资金拨付申请
  各项目单位在申请项目资金拨付时须认真阅读中小企业资金网络管理系统中项目资金拨付申请须知,严格按照须知要求申报。在利用网络实行电子申报中,须同时提供全套纸质申报材料。

  (一) 各单位在报送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表时,凡属委托实施的项目,需附送与受托方签订的项目实施合同(协议)复印件、项目费用结算的记帐凭证复印件和项目费用结算票据复印件(转账支票票头、正式发票、收款单位银行进账单),项目费用结算发票的出票单位必须和收款单位、合同(协议)甲方单位一致,合同(协议)、票据内容必须完整、一致。项目费用结算发票必须由受托企业或单位出具,对税务部门代开的发票一律不予资金支持。申请境外展览会、境外市场考察、境外投(议)标项目的资金拨付,应同时填报中小企业资金费用凭证清单(见附件)。

  (二)企业或单位申请资金拨付,凡需提供的项目材料、实物或票据以外国文字记载的,须翻译成中文并加盖企业或单位公章。

  (三)企业或单位申请资金拨付,必须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总结,总结内容主要包括项目费用支出情况、项目实施过程、取得的主要成效和存在问题、意见建议等。对总结内容过于简单的将不予拨付支持资金。

  (四)各市商务主管部门必须严格履行工作职责,一是要对企业或单位报送的资金拨付申请进行全面认真核对,经审核无误后在企业留存的申报材料原件,包括项目费用结算原始发票及付款凭证等纸质材料上加盖“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原始凭证”印章,同时签署审核人姓名、审核日期;二是要严格按照操作程序,对初审通过的资金拨付申请,应在资金拨付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同时在网络审核系统填写同一内容的审核意见。

  (五)各市商务主管部门、项目申请单位要进一步做好中小企业资金项目材料的档案管理工作,要定期对项目申请计划、资金拨付申请等资料进行整理、汇总和归档,并委托专人进行保管。要保持中小企业资金项目经办人的相对稳定,为加强单位和企业内部管理,用足用好中小企业资金支持政策创造更加有利的条件。
  本通知自2007年开始执行。请各市商务主管部门尽快将本通知精神传达到辖区内相关企业和单位,并就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自治区中小办反映。

  办公地点: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规划财务处
  联 系 人:刘艳斌  费香坤
  电  话:0951---5044957

  附件:
  1、宁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确认的认证机构名单
  2、各国家和地区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开支标准表
  3、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费用凭证清单(略)

  二○○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附件1:
宁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确认的认证机构名单

  1、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宁夏分中心
  (银川市南薰西街163号,宁夏检验检疫局六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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