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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2007年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补助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2007年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补助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宁商发[2007]215号)


各有关企业:
  为充分发挥出口信用保险对我区外贸出口和对外经济合作的支持作用,引导企业进一步开拓国际市场,扩大对外贸易,实施“走出去”战略,现就2007年度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给予保费补助试点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企业条件和范围:

  (一)企业条件: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进出口业务、出口退税、外汇管理、海关监管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行为,并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西安营业管理部投保出口信用保险,按合同规定申报并足额缴纳保险费用。

  (二)企业范围:

  1、经自治区商务厅会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西安营业管理部调查,2007年选择符合调整优化我区出口商品结构的五户左右农产品进出口企业、五户左右高新技术或机电产品进出口企业先行试点(试点企业具体名单见附件一);
  2、山区8县及红寺堡开发区农产品出口企业;
  3、宁夏建设集团对外工程承包业务中的有关项目。

  二、保费补助标准

  对于符合上述条件,且在支持范围内的企业,凡办理了出口信用保险投保业务,其申请的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补助按以下规定标准于2007年年度终了后,给予一次性资助。

  (一)对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出口农产品,在中央财政给予50%保费支持的基础上,对山区八县及红寺堡开发区企业自治区财政再按保费支出的50%给予补助,其他地方企业再按保费支出的30%给予补助;

  (二)对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高新技术或机电出口产品,由自治区财政按保费支出的40%给予补助;

  (三)对宁夏建设集团对外工程承包业务中的投保费用补助标准,视2007年度该企业实际投保出口信用保险情况,由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另行决定。

  三、保费补助时限

  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企业已报关出口或已签定对外工程承包合同,并办理了出口信用保险的相关业务。

  四、保费补助的申请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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