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申请新建、迁建、改扩建油库,商务厅审查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要求的,商务厅下达油库建设预核准文件,报商务部备案。相关部门依据预核准文件和有关法规规章办理批准和验收手续,核发行政许可证书和有关法律证明文件。
商务厅油库建设预核准文件有效期为一年,过期未动工的,预核准文件自动失效,有关部门不应办理土地、规划、建设、工商、税务、公安消防、安监、环保、气象等手续。
第十六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凭商务部核发的《原油销售经营批准证书》、《原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到商务厅登记备案,并持许可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税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原油经营企业新建、迁建、改扩建油库等仓储设施的,须办理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公安消防、安全监管、环境保护、气象、质监等验收手续,由商务厅报商务部备案。
第十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经营范围或外商并购境内企业涉及原油经营业务的,应当向商务厅提出申请,商务厅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
第四章 原油经营批准证书的颁发与变更
第十九条 《原油销售经营批准证书》、《原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由商务部统一负责印制、颁发。 商务厅负责原油经营行政许可企业的备案登记,并纳入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企业申请《原油销售经营批准证书》、《原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的变更, 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填写完备的原油销售(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申请表;
(二)商务部核发的《原油销售(仓储)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三)相关证明材料。经营单位投资主体未发生变化的,企业名称变更,应当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登记通知书》和企业申请文件;法定代表人变更,应附企业任职证明、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原法定代表人签字同意的企业申请文件;不涉及油库迁移的经营地址变更,应提供经营场所合法使用权证明。
经营单位投资主体或者控股股东发生变化的,原经营单位应申请办理相应经营资格的注销手续,新的经营单位应重新申办原油经营资格。
第二十一条 审核程序。
(一)申请变更的企业到设区的市商务局、商务厅领取或从商务厅主办的宁夏回族自治区石油管理信息系统网站下载《原油销售(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按规定填写完整后与其他申报材料一并报商务厅;
(二)商务厅收到原油销售、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变更材料上报商务部;
(三)企业凭变更后的《原油销售经营批准证书》和《原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在商务厅登记后到工商、税务、安监等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原油市场的监督检查,负责对原油经营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可以采取单独或部门联合方式定期或不定期对原油经营企业依法经营情况进行检查。
原油经营企业违法违规建设经营的,根据市县商务主管部门意见,由商务厅下达《原油经营(销售、仓储)企业限期整改通知书》,可以向社会公告。对整改仍不合格的,根据市县商务主管部门意见,由商务厅报请商务部吊销《原油(销售、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取消其经营资格。
第二十三条 商务厅对原油经营企业经营资格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原油经营企业档案。每年对全区原油销售、仓储经营企业进行原油经营资格年度检查。
第二十四条 经营企业须在规定的时间完成年检,逾期不办理按年检不合格处理。每年年检的时间、方式和重点按照商务厅通知要求进行。
第二十五条 自治区及当地公安消防、安监、质监、环保、工商、税务、物价、气象等政府职能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原油市场进行监督管理,并在每年度的1月20日前,将上一年度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原油经营企业反馈至商务厅或市县商务主管部门。
有关企业原油经营资格、危险化学品经营资格中一项行政许可被取消或不予年检通过,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应当注销或不予年检。
第二十六条 原油经营(销售、仓储)企业年度检查的主要内容、提交材料,按商务部《
原油市场管理办法》、《原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规定办理。
(一)提供市县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依法经营情况的说明。
(二)提供企业上年度原油销售情况及经济效益状况。
第二十七条 审核的程序。
(一)申报企业到市商务局、商务厅领取或从商务厅网站下载《原油经营企业年度检查登记表》,按规定填写完整后与其他申报材料并附设区的市商务局意见后一并报商务厅。
(二)商务厅审查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依据本细则中的有关规定及公安消防、安监、质监、环保、工商、税务等政府职能部门的反馈意见,对申报企业的经营资质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在年检合格企业的《原油经营批准证书》(副本)上加盖“年检合格专用章”,通知年审合格的企业领回《原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副本)。
(三)对年检不合格的原油经营企业,自治商务厅下达《原油经营企业限期整改通知书》,限期3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企业,由商务厅报请商务部撤销其原油销售、仓储经营资格,并将撤销许可的决定通告工商、税务、安监部门。被取消原油经营资格的企业要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有关法规处理。
(四)对无特殊原因当年未参加年审,也未办理暂停经营资格、保留经营资质的原油企业,由商务厅报请商务部吊销《原油销售经营批准证书》、《原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