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原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五条 申请原油销售资格的企业,除应当具备商务部《原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4号)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销售企业拥有可正常使用的油罐、油泵、变配电间等固定资产,具备可正常使用的铁路油品装卸栈桥、站台,以及辅助生产和行政管理的设施设备;
  (二)申请销售企业与原油开采企业和原油进口企业签署的供应协议必须具有法律效应,通过进口企业转售、购买国外原油,须提供中外方企业基本情况;
  (三)原油销售渠道应当是国务院或国家发改委等部门确定的合法炼油加工企业;
  (四)新建原油油库须由商务厅下达油库项目建设预核准文件。2006年12月11日以前建设的原油油库,须经原自治区审批部门的批准和当地城乡规划部门的规划确认。
  第六条 申请原油仓储资格的企业,除应当具备商务部《原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4号)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原油仓储企业,拥有可正常使用的油罐、油泵、变配电间等固定资产,具备铁路油品装卸栈桥、站台、以及辅助生产和行政管理设施设备;
  (二)新建原油油库须经商务厅下达油库项目建设预核准文件;
  (三)接卸原油的铁路专用线应当经有关铁路局和当地铁路站正式确认。
  第七条 设立外商投资原油经营企业,应当遵守本细则及国家有关政策、外商投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八条 申请从事原油销售经营,办理《原油销售经营批准证书》的企业,须提交商务部《原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4号)和商务部《原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规定的材料。
  (一)提供的《原油销售经营资格申请表》和申请文件,须1份原件和2份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二)提供的供应渠道法律文件及相关材料2份复印件,须与原件相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
  (三)提供的原油销售渠道的法律文件及相关材料2份复印件,须做到企业名称、法人代表、油库地址一致,须与原件吻合;
  (四)提供在自治区境内全资或51%以上控股拥有20万立方米以上原油油库的法律证明文件;
  (五)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油库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供商务厅出具的同意申请人投标或竞买的预核准文件和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书文件;
  (六)在宁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或商务厅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七)商务厅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申请原油仓储经营,办理《原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的企业,须提交商务部《原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4号)和商务部《原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规定的材料。
  (一)在自治区境内全资或51%以上控股拥有50万立方米以上原油油库的法律证明文件;
  (二)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油库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供商务厅出具的同意申请人投标或竞买的预核准文件及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文件;
  (三)在宁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或商务厅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商务厅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原油经营企业申请新建、迁建、改扩建油库等仓储设施,须向商务厅提交下列材料。
  (一)新建、迁建、改扩建油库的申请(包括请示理由、建设地址、建设规模、项目业主、资金来源等情况);
  (二)新建、迁建、改扩建油库征求意见表(当地有关部门就拟建油库选址是否符合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征用政策、道路规范、消防安全、安全监管、行业发展规划签注意向性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拟改扩建油库的全景平面图。
  第十一条 商务厅应当在办公场所公示原油销售、仓储许可申请的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提交的材料目录和申请书规范文本。
  第十二条 商务厅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统一印制的《行政许可补正内容告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所需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三条 商务厅在申请人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以及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时,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统一印制的《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受理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不受理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说明不受理理由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章 原油经营许可审查的程序与期限

  第十四条 申请原油销售、仓储经营资质的企业,到设区的市商务局、商务厅领取或从商务厅主办的宁夏回族自治区石油管理信息系统网站下载《原油销售、仓储企业经营资格申请表》,按规定填写完整后与申请材料上报商务厅。
  第十五条 商务厅在收到申请人上报的原油销售、仓储经营资格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和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