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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原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三十一条 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确定经营单位的新建加油站项目,招标方、拍卖委托人等单位应取得商务厅关于招标、拍卖标的物的预核准文件,方可组织招标、拍卖活动;投标申请人和竞买人应当经商务厅同意并取得预核准文件后,方可参加投标、竞买。
  第三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增加经营范围或外商并购境内企业涉及成品油经营业务的,应当向商务厅提出申请,商务厅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
  外商投资企业经商务部核准设立、并购或增加经营范围后,按本细则有关规定申请成品油经营资格。
  第三十三条 商务厅应当将新设立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的预核准文件,于10个工作日内报商务部备案,同时将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基本情况纳入石油市场管理信息系统企业数据库。
  第三十四条 对申请人提出的成品油经营许可申请,接受申请的设区的市商务局认为不在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范围内,需要举行听证确定调整布局规划的,应当向商务厅请示同意后,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一)举行听证应当在听证7日前,通知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涉及的事实及内容。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向社会公开,允许公众和新闻界参加旁听。
  (二)申请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
  1、对申请内容涉及的事实、适用法律及相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
  2、对审查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提出的证据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及理由;
  3、遵守听证会场纪律,服从听证主持人的指挥,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提问。
  (三)听证参加人员由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行政机关审查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申请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书记员组成。审查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听证主持人。
  (四)听证的程序。
  1、听证书记员宣布听证会场纪律,以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权利和义务,听证主持人核实参加听证人员、宣布听证内容;
  2、工作人员提出审查行政许可后的意见及证据、理由,说明拟作出行政许可的内容及依据;
  3、申请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提出的证据、理由进行申辩和质证,并可以提出新的证据;
  4、听证主持人就听证的有关问题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审查行政许可工作人员询问;
  5、申请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和审查行政许可工作人员就相关问题展开辩论;
  6、申请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作最后陈述;
  7、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果。
  (五)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制作听证报告书并提出处理意见。设区的市商务局根据听证笔录记载的事实和听证过程中经过对质得以论证的、确有证明力的证据,作出是否上报商务厅批准的决定。

第四章 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颁发与变更

  第三十五条 加油站和油库建设完毕,申请企业办理完《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规定的相关部门材料和手续后,由申请企业报设区的市商务局核查,设区的市商务局核查无误后,上报商务厅申请验收。
  第三十六条 加油站和油库建设验收由商务厅组织或委托设区的市商务局负责,验收一般采取各相关部门联合验收方式。
  (一)联合验收部门一般有商务、建设、国土、质监、公路交通、工商行政、税务、气象、公安消防、安全监管等部门业务负责人参加,主要评价是否按照商务部门项目建设预核准文件建设、有关资料与实物的核对结果,专职工作人员业务知识与技能掌握程度、设备设施能否正常运行等。
  (二)联合验收通过后,由设区的市商务局上报商务厅,附《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和《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规定的材料,根据企业申请和设区的市商务局初审意见,由商务厅颁发或报请商务部批准成品油经营资格。
  成品油经营资格主要内容为:企业名称、法人代表或企业负责人、经营地址、经营品种等。
  第三十七条 《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的变更,按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和《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 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变更。
  (一)加油站、农村加油点申请变更《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须提交下列材料:
  1、填写完备的《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
  2、商务厅核发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3、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质的企业签订的符合经营条件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4、审核机关要求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经营单位投资主体或控股股东未发生变化的,变更企业名称的,应当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登记通知书》;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附任职证明和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不涉及油库和加油站迁移的经营地址变更,应提供经营场所合法使用权证明。
  经营单位投资主体或控股股东发生变化的,原经营单位应办理相应经营资格的注销手续,新经营单位应重新申办成品油经营资格。
  (二)审核程序
  1、申请变更的企业到县(市、区)级商务主管部门、设区的市商务局领取或从商务厅主办的宁夏回族自治区石油管理信息系统网站下载《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按规定填写完整后与其他申报材料一并报送县(市、区)级商务主管部门。
  2、设区的市商务局收到县(市、区)报送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变更材料上报商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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