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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原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十二条 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除提交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第十一条和《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规定的材料,还应当提供下列文件:
  (一)须向商务厅提供油库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和城乡规划、国土、建设、交通、公安消防、安全监管部门的选址意向性意见;
  (二)所建油库须提供商务厅油库建设预核准或规划确认文件,包括油库位置、油罐容积、占地面积等;
  (三)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当地油库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供商务厅出具的同意申请人投标或竞买的预核准文件及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书》;
  (四)提供具有长期、稳定成品油供应渠道的法律文件及相关材料;
  (五)商务厅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办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企业,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加油站须提交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第十一条和《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规定的材料。
  1、须有市县商务主管部门对加油站设置和企业经营能力的核查结果;
  2、须有市县商务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各部门联合验收同意的意见;
  3、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油库土地使用权的,应提供商务厅同意申请人投标或竞买的预核准文件及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书》;
  4、通过举办听证会设置的加油站,须提供设区的市商务局听证结果的文件、听证会会议笔录和各方论证书面签字材料;
  5、商务厅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农村加油点须提交的下列材料。
  1、填写完备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申请表》;
  2、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须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加油点情况及经营的具体方案等;
  3、商务厅核发的农村加油点建设项目(新建、改扩建、异地迁建)预核准文件;
  4、提交与年检合格的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签订1年以上、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5、消防部门核发的农村加油点《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6、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农村加油点土地使用证书或证明文件;
  7、规划建设部门核发的农村加油点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资料;
  8、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法定检验机构核发的加油机计量检定合格证明文件;
  9、气象部门核发的《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
  10、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11、成品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等专业知识的专职工作人员资格证明;
  12、商务厅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申请从事成品油仓储经营,办理《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的企业,须提交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第十一条和《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规定的材料。
  (一)须向商务厅提供油库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的意向性意见;
  (二)新建油库须有商务厅油库建设预核准文件(包括油库位置、油罐容积、占地面积等)和规划部门的选址意向性意见;
  (三)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油库土地使用权的,应提供商务厅出具的同意申请人投标或竞买的预核准文件及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书》;
  (四)商务厅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企业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申请新建、异地迁建、改扩建油库等仓储设施,需取得建设预核准或规划确认文件的申请人,应向商务厅提交下列材料:
  (一)新建、异地迁建、改扩建油库的申请(包括请示理由、建设地址、建设规模、项目业主、资金来源等情况);
  (二)新建、异地迁建、改扩建油库选址征求意见表(有关部门就拟建油库是否符合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征用政策、道路规范、消防安全、安全监管、行业发展规划签注意向性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拟新建、改扩建或异地迁建油库地段的现场全景平面图;
  (四)审核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企业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申请新建加油站,需取得建设预核准文件的申请人应向县(市、区)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新建加油站的意向请示(请示理由、建设地址、建设规模、项目业主、资金来源等情况);
  (二)新建加油站拟建地段加油站设计效果平面图(须符合《成品油零售企业管理技术规范》(SB/T10390-2004)关于加油站设置的有关规定);
  (三)新建加油站选址征求意见表(有关部门就拟建加油站是否符合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征用政策、道路规范、消防安全、安全监管、行业发展规划签注意向性意见并加盖公章);
  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后,将审查意见上报设区的市商务局。设区的市商务局按照本地区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城市规划和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严格把关,将审查意见上报商务厅。经商务厅审查符合条件的,下达预核准文件,申请人凭预核准文件到有关部门办理规划、土地、消防、安监、环保等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将不予批准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上报部门,由上报部门通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 申请异地迁建、改扩建加油站,需取得建设预核准文件的申请人,应向当地县(市、区)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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