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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在商贸服务行业评选2006年度自治区级青年文明号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在商贸服务行业评选2006年度自治区级青年文明号的通知
(宁商(改)发[2007]334号)


各市县(区)商务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推动宁夏青年文明号活动深入开展,团结带领广大青年立足本职弘扬良好职业道德,艰苦奋斗创造一流工作业绩,在构建和谐宁夏、推动全区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伟大实践中做出更大贡献,自治区团委下发了《关于评选2006年度自治区级青年文明号的通知》(宁团发[2007]9号),结合我区商贸服务行业实际,现就商贸服务行业评选2006年度自治区级青年文明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全区商业物资、批发业、零售业、餐饮业、住宿业、美容美发业、拍卖业、典当业、物流业及部分生产生活服务业和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业服务窗口、班组、柜台;机关事业单位的科、室等开展了争创青年文明号活动,并取得明显成效的基层青年集体。

  二、评选条件

  1、争创集体中37岁以下的青年占50%以上,负责人中至少有一位年龄不超过37周岁。
  2、集体成员能够弘扬商贸行业文明新风,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同时能够努力学习业务,钻研技术,掌握好本职工作必需的知识和技能,有相当数量的青年岗位能手。
  3、集体成员能够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模范遵守本行业(系统)、本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集体成员在服务过程中严格执行行业规范标准。在工作中表现出高度的职业水平,取得突出成绩,创造了较高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人才效益。
  4、青年集体中团组织健全,能团结凝聚团员青年紧密围绕本单位、本部门的中心工作,开展了富有实效的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有明确的创建规划、细化的创建标准、醒目的创建标识和有形的创建载体。
  5、必须是创建市级(区直机关级)青年文明号一年以上的集体。
  6、行业内各领域具体要求:

  商业物资批发零售业:所在企业必须是获得全国和自治区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先进单位荣誉称号;经营活动模范遵守《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和《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以及宁夏地方标准《零售商场(店)服务质量管理规范》;主要负责人有过硬的政治思想素质;集体经常深入开展诚信实践活动,有健全规范的诚信制度,完善的诚信监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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