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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印发《关于在各市县区建立旧自行车定点交易场所加强购销环节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印发《关于在各市县区建立旧自行车定点交易场所加强购销环节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商(建)发[2007]354号)


五市商务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6.29”会议精神和自治区党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厅厅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长苏德良同志在全区联席会议上的讲话精神以及自治区治理自行车被盗问题专项行动工作部署,加强对旧自行车交易行业的规范管理,现将《关于在各市县区建立旧自行车定点交易场所加强购销环节管理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做好各项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在各市县区建立旧自行车定点交易场所加强购销环节管理的实施意见

  二OO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附件:
关于在各市县区建立旧自行车定点交易场所
加强购销环节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全国“6.29”会议精神和《自治区公安厅、综治办、建设厅、商务厅、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全区治理自行车被盗问题专项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宁公(治)发[2007]109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对旧自行车经营行业的管理,规范旧自行车交易经营行为,确定交易场所、完善交易规则、方便广大人民群众,维护交易双方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本实施意见所称旧自行车,是指普通旧自行车、旧三轮人力车、旧折叠自行车、旧电动自行车。
  一、旧自行车交易场所设立的原则
  请各地根据辖区内人口和自行车拥有量等实际,以满足老百姓买卖需求为原则,积极指导各市县区设立旧自行车交易市场(网点),一般县区应确定1-2个,区域大、人员密集的市区可多设,各市县区必须设立,不留空白。设立旧自行车交易场所,一是要在区域性商业中心区合理引导设置旧自行车销售网点;二是要在现有有条件的旧货交易市场开辟旧自行车交易专区;三是在新自行车销售点增加旧自行车交易业务。
  二、旧自行车经营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1、从事旧自行车经营企业必须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在从事旧自行车经营活动中,从未收购过来历不明的自行车或赃物的企业,在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有良好的信誉记录。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及加工修理仓储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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