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对未参检企业的处理
根据《
境外投资联合年检暂行办法》第五章第
二十条规定:对不申报年检的,外经贸部和有关部门采取以下措施:
(一)暂不受理该投资主体境外投资购、付汇及对外担保等申请。
(二)不受理投资主体新设境外企业的申请。
(三)不受理驻外人员派出的申请。
对于已经破产、清算和停止实质性经营活动的境外企业,按附件1办理有关手续。否则,出现法律上的问题,由投资主体负责。
五、补办国内审批手续
对于已进行境外投资,但未按要求履行完备的国内审批手续的国内投资主体,在参加2007年联合年检和综合绩效评价后,可到区商务厅和区外汇管理局申请补办有关审批手续(具体补办程序见附件2),并附上当年的《年检证书》。
区商务厅联系人:葛晖
电 话:5044501
传 真:5044239
区外汇管理局联系人:孙建宁
电 话:5189606
传 真:5189603
特此通知。
附件:1、对未参检企业的处理原则
2、补办国内审批手续程序
自治区商务厅
外汇管理局宁夏分局
二OO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附件1
对未参检企业的处理原则
1、对于已经破产、清算和停止实质性经营活动的境外企业,可通知其投资主体到地方外汇管理部门注销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并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注销并交回境外企业批准证书。境内投资主体在办理注销手续时应提供:书面申请;境外企业已清算的,应提交境外企业清算报告;境外企业未清算但已撤回驻外人员并停止实质性经营活动的,应提交境外企业财务情况报告。
2、对于年检部门已明确告知,但拒不参检的投资主体,其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和外汇管理部门应依据《
境外投资联合年检暂行办法》及《
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联合对其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