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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印发《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二)全面检查阶段(9月16日至10月20日)
  2007年10月20日前,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根据商务厅制定的工作方案,严格按照工作目标、工作要求、整治重点对辖区内的定点屠宰企业进行全面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主要领导要深入一线,现场指导、现场督办,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三)集中整改阶段(10月20日至11月30日)
  2007年10月31日前,各市县要建立健全生猪定点屠宰管理机构,建立健全生猪定点屠宰执法机构,落实编制、人员和经费。
  2007年11月30日前,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完成整改工作,进入总结验收阶段。
  各市县商务主管部门在每周三下午15:00前,按照附件1和附件2的要求,将猪肉质量安全执法情况、屠宰企业检查、整治情况和肉品品质检查情况报自治区商务厅。商务厅在每周四15:00前,通过设在商务部市场运行司子站上的“全国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信息网”(zrzxscyxs.mofcom.gov.cn)将汇总情况上报商务部。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检查,如实填报各项数据。商务厅将及时公布检查结果,并组织督查组随时进行监督复查。对徇私舞弊、提供虚假数据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将根据《特别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针对全面检查阶段发现的薄弱环节和重点问题,督促生猪屠宰企业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整改。对整改结束仍不能达到要求的,按照国务院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追究主管部门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总结验收阶段(12月1日至12月25日)
  2007年12月1日-5日,各市县商务主管部门组织对本辖区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总结验收。
  2007年12月6日-15日,商务厅组织五市商务主管部门进行交叉检查和验收。
  2007年12月20日前,各地上报专项整治工作总结。
  在此期间,商务厅将组织专门人员,随机检查各地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对工作开展好的地区进行表扬,对工作开展差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对重点企业和重点地区组织专门督查。

  附件1
  生猪屠宰专项整治执法情况和屠宰企业检查情况汇总表

  报送部门:                           时间:

市县 

整治重点区域(个)

检查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家)

对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生产的肉品抽检情况(次)

关闭不符合要求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家)

关闭违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家)

出动执法人员(人次)

取缔私屠滥宰窝点(家)

缴获私宰肉、注水肉、病害肉重量(公斤)

销毁病害肉(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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