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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印发《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依法取消定点屠宰资格。
  1)屠宰厂生产条件不能满足《条例》七条要求的;
  2)不符合《设置规划》要求的;
  3)在屠宰厂内注水或者注入其它物质的;
  4)屠宰病死猪、注水猪的;
  5)有其它违法行为被举报查实的。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要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得生产、经营。整改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应当依法取消定点屠宰资格。
  1)未建立生猪进厂检查制度和肉品出厂台帐管理制度的;
  2)无害化处理设备、设施不完善,不能满足实际需要的;
  3)肉品检验设备和人员不能满足检验需要的;
  4)未在规定时间签订肉品质量安全承诺书的;
  5)未建立不合格肉品召回制度的;
  6)不能按照要求报送相关信息的;
  7)有其它违规行为被举报投诉查实的。
  3、对情节严重,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要将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接受监督,完善举报投诉制度。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建立举报投诉奖励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对接到的举报,应当及时、完整地进行记录并妥善保存。举报的事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依法进行核实、处理、答复;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转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告知举报人。自治区商务厅举报电话:0951-5051697,联系人:金光普,汤杰,孔子劼。商务部网站将建立定点屠宰企业信用档案,开设生猪屠宰专项整治栏目,接受社会各界的评议和监督。
  四、工作进程和要求
  (一)动员部署阶段(9月4日至9月15日)
  1、9月4日组织参加全国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电视电话会议,进行总体部署;
  2、9月10日前商务厅制定下发《全区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3、9月12日召开全区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部署动员会,与五市商务局签订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工作目标责任书,公开举报投诉电话和联系人,并报商务部。各市县确定专项整治工作责任人和联络员,上报商务厅;
  4、9月15日前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成立屠宰专项整治工作机制,落实经费,抽调得力骨干组建强有力的工作班子,明确工作职责和目标;各市县商务主管部门公布举报投诉电话,落实举报投诉制度;与辖区内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签订猪肉质量安全承诺书,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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