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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印发《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二、工作职责
  (一)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的职责。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7]57号)的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工作,建立监督管理责任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屠宰管理机构,落实编制、人员和经费,为专项整治提供必要的人力、资金和技术装备保障。
  (二)各级商务主管部门的职责。
  自治区商务厅:负责根据本区实际情况制定《全区专项整治方案》,明确工作进度和时间安排,部署、落实、监督、检查和总结全区专项整治工作。及时向国家商务部、自治区政府和相关部门报送相关信息资料。五市商务局:负责在本市所辖县(区)内组织贯彻国务院、国家商务部、自治区政府和商务厅有关整治工作的安排部署,负责组织本市及所辖县(区)开展打击私屠滥宰等不法行为,加强对本市辖区内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监管;要对本市及所辖县(区)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进行清查,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的生产经营行为进行处罚。市县(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县(区)打击私屠滥宰等不法行为,加强对本县(区)内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监管;要对本县(区)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进行清查,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的生产经营行为进行处罚,确保实现各项整治目标。
  (三)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职责。
  通过自查自纠找出薄弱环节和重点问题,并予以整改。强化企业社会责任,公开向社会承诺:没有产地检疫证明、耳标等合法标志的生猪不进厂屠宰,检疫检验不合格、未加盖检疫检验证章的肉品不出厂销售,有害肉品实行无害化处理,不屠宰注水猪、病死猪。同时,承担屠宰企业信息化管理和肉品可追溯体系所需相关信息的报送责任。发现未经检疫或来源信息不完全的生猪,有义务及时报当地动检部门处理。
  三、工作措施和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商务厅成立生猪屠宰专项整治领导小组,黑良杰厅长任组长,王法正副厅长任副组长。成员有商务厅商业改革发展处处长蔡永宁、市场运行处处长李军、市场体系建设处处长孟宪栋、政策法规处处长陈志伟、畜禽定点屠宰办公室副主任金光普。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畜禽定点屠宰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任务:一是负责协调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各项工作,组织召开会议,编辑上报有关信息;负责与有关媒体沟通,宣传专项整治工作。二是负责督办和检查各地区专项整治行动,调查处理举报信息和大案要案;组织分析生猪屠宰和肉品流通信息管理系统相关统计信息。三是负责为专项整治工作提供法律法规支持。各市、县(区)商务主管部门也应成立领导小组,将《方案》要求的各项工作任务层层分解具体落实到人。
  (二)突出重点,严厉打击私屠滥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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